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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部门联合下发通知!阜城安置房办不了不动产登记怎么办?

部分安置房办不了不动产登记怎么办?解决办法来了!
11月中旬,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房屋管理局、市城乡建设局等七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处理阜城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工作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方案》)提出了处理相关问题的具体办法

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登记中心了解到目前各区及各相关部门正在对辖区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进行摸底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登记中心人员介绍办理不动产登记,主要看三大要件用地手续、规划手续以及房屋竣工手续而部分安置房、还原房的业主办不了不动产登记主要是由于缺少相关手续

《方案》明确遗留问题的处理范围

 《方案》明确了本次遗留问题的处理范围
是指2015年3月1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前
阜阳市本级城市规划区国有建设用地上
已开发建成且销售并投入使用
因规划、用地、建设、消防等手续不全等历史原因
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房地产项目

主要包括了以下3种类型
1.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符合政策的自建房、集资房、房改房和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项目;
2.因项目建设单位被吊销、注销、撤销、合并、转制,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失联、企业拒不配合履行相关义务等原因造成无法登记办证的商品房住宅项目;
3.因其他历史遗留问题无法办证的商品房住宅项目。

项目单位或辖区政府可代为申请办理

 《方案》明确,不动产登记可由
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建设继承单位
项目建设合作方或项目所在地的辖区政府
作为代管人代为申请
具体情形如下:
1.项目建设单位仍然存续的,仍指定为申请主体;
2.项目建设单位因撤销、合并、转制等情况已不存在的,由其承继单位作为申请主体;
3.项目合作建设的,合作一方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由其他续存的合作方作为申请主体;
4.项目建设单位已注销且无承继单位的,或吊销未清算而股东失联的,由项目所在地的辖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阜合产业园区管委会)核实、出具证明文件、并作为代管人代为申请。

针对五大类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明确具体处理办法

一、用地、规划、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全的

1.已办理合法房屋所有权证,经查询无土地登记信息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1)已取得合法房屋所有权证,无土地使用权证,但在市国土资源综合档案馆保存有建设用地卷宗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补充权籍调查,按建设用地卷宗记载的土地信息直接录入数据库。
(2)已取得合法房屋所有权证,但无土地使用权证,又无建设用地卷宗的,由辖区政府出具土地来源合法的证明,且房屋基底所占土地依法确认为国有土地的,房屋合法交易时可按现状登记,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国有划拨。
(3)对已分别办理土地房屋登记手续,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并由**双方当事人按规定申请办理了转移登记,但未同步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造成房地权利人不一致的,**双方书面同意,现房屋权利人申请不动产统一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核实有关情况,尊重房屋交易事实,收回两证并予以登记。如因原权利人下落不明等原因确实无法提供原土地使用证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公告原土地证书作废,再办理不动产统一登记手续。

2.规划核实手续不全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1)2008年1月1日《城乡规划法》施行前已竣工的政府投资的项目不再补办规划核实手续,按功能和现状实际建筑面积办理不动产登记。
(2)2008年1月1日《城乡规划法》施行后竣工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核实手续,不动产登记机构再根据规划核实手续办理不动产登记。
(3)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实际建设符合规划审批要求,给予办理规划核实手续;实际建设不符合规划审批要求,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违法行为情形进行明确认定并函告市城管执法部门处理,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根据处理结果依法办理相应手续。
(4)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项目违法建设是否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进行认定,并函告市城管执法部门处理,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根据处理结果依法办理相应手续。

3.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全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1)已进行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原需补办项目竣工综合验收手续的,简化程序,只需补办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手续,由申请主体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以有关审批手续批准的时间节点为依据,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给予验收、收费、备案。
(2)对于因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产生纠纷(已进入司法程序)而施工单位不配合提供相关验收备案资料、或者因历史原因缺失施工许可证的,由城乡建设部门出具意见后,申请主体可申请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房屋安全状况进行鉴定,并出具房屋安全质量鉴定报告,再提交至城乡建设部门。城乡建设部门依据鉴定报告出具房屋工程质量情况说明,作为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二、因开发建设单位吊销、注销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失联、或拒不配合履行义务造成无法登记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1.因开发建设单位已吊销、注销等原因,购房人不能双方共同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的(已办房屋首次登记),由市场监管部门对开发建设单位是否已吊销、注销进行确认;购房人可凭购房合同、购房款票据(或证明)、税费凭证等单方申请转移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经核实并公告后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未办理房屋首次登记的,土地和房屋权属来源清楚、界址明确,房屋的用地、规划报建、竣工验收等批准符合规定的,按第三条明确的申请主体先办理首次登记,首次登记的具体内容只在电子登记簿中予以记载,不颁发证书,不收取登记费用。
2.项目建设单位仍存续,但存在违反出让合同、欠缴土地出让金(含违约金)及相关税费等违法行为造成无法登记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及相关部门应书面通知项目建设单位限期缴清,通知通过政府网站、当地报刊媒体公告催缴,并告知项目建设单位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救济途径。经公告限期催缴后仍未缴清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及相关部门可通过司法途径依法继续追缴其欠缴的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
在欠缴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事宜进入司法追缴程序后,购房者通过合法手续**的房屋可先予办理规划核实、工程竣工验收手续、首次登记及购房者的不动产登记手续。但在土地价款及相关税费未缴清之前,对开发建设单位尚未销售或自持部分不动产,房屋预售部门不予颁发预售许可,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三、政府投资建设的房屋登记问题

保障性住房登记发证工作由房屋所在地的辖区政府牵头,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城管执法、房管、人防等部门建立联办机制。对在短期内确实无法完成整改且不影响建筑整体安全的(由建筑质量主管部门认可),不属于严重违反城市规划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认可),在辖区政府(管委会)及其建设主体出具书面承诺后先行办理不动产登记,后期整改由辖区政府(管委会)督促其建设主体负责具体实施。

四、关于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地上房屋时,土地收益的缴纳问题。

对符合上市交易条件的房改房、经济适用房、集资房、存量公房等按照规定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后,转让房产时,保留土地划拨性质,转让方需将转让房产交易额的1%作为土地收益上缴市财政。

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根据《方案》,我市将建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召集人,自然资源和规划、房管、城乡建设、城管执法、人防、税务、市场监管、法院、财政、司法、发改等部门和辖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阜合产业园区管委会)为成员的
阜阳市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联席会议制度,
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由辖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阜合产业园区管委会)针对问题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会议研究决定,并责成各有关部门按照形成意见限期落实办理。《方案》还要求,有关部门要对处理房屋和土地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工作给予积极支持。对处理历史遗留问题过程中不作为、慢作为和乱作为的要依法依纪查处问责,形成共同监管合力,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如果有还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
看看你们家符合条件吗?
(来源:阜阳市人民政府发布  吃喝玩乐在阜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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