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怪诞,神奇……阜阳青年创业记(涉8.5亿大案,法院已判)

本文已经收录在专题:
人生的第一个合伙人
竟是非法融资诈骗涉案金额
高达8.5亿元的犯罪分子
财富值越少的人
越看重投资回报
扛得住就进步(和挣钱),
扛不住就会死亡(和破产)
转眼之间,回到阜阳已是两年之久。
因为创业,我可能在两年之内经历了同龄人需要在五年甚至以上的时间才能经历的事。其中怪诞事件,简直让人匪夷所思,目瞪口呆;其中艰辛过程,足以让人捶胸顿足,抓耳挠腮;其中神奇玄妙,却也令人深陷其中,回味无穷。
依稀记得2018年的10月份,那是我在外求学工作数年后第一次正式回到阜阳的土地上,并对于“是否留在阜阳”这个问题仔细去看,认真去想。也正是这一年,我在阜阳的创业之路于不知不觉中悄悄展开。各种传奇怪诞甚至神奇的事也随之接踵而来。
【第一次创业失败】
(一)电影里的骗子真的存在
总的来说,第一次创业的过程中有两件好事和一件坏事。
按照惯例,先说坏事。
我想对于大多数创业的人来说,“被骗”应该是通病了吧。但是我的“被骗”过程中,除了悲催的通病,还有意外的怪诞。没错,如果写成剧本,那拍出来的电影一定是悲喜剧了。
由于大学在南方,每年寒暑假我都会回阜阳住上一两个月,也就是在大学期间的某个假期,我在[某店]兼职,认识了[某某英],以下简称[某英]。
那时候的[某英]在大家的印象中是一位非常特别且具有感染力的人。在她的口述中,她有一个完美的履历。华东政法研究生,涉外律师,有个长年在美国定居的导师,阜阳市最年轻的法官(目前因带病挂职),丈夫是某单位领导,女儿在新加坡留学并且有各种优秀事迹。唯一的不幸就是原生家庭不和睦,父亲过世,后妈待她不好,家里的哥哥姐妹大都排挤她。
她本人精通厨艺,喜爱花草,待人温柔且善良,还拥有一家十分具有浪漫主义色彩的[某某书吧],以下简称[某店]。我想,这样的人,没有一个人不愿意跟她交朋友,并且在她遇到困难的时候,伸出援助之手。
玫瑰虽好,其刺也坚,手戳上去也是会流血的。但[某英]却是带刺的毒玫瑰,在华丽的光环之下掖藏着一颗虚伪和恶毒之心。
第一次创业的过程很简单,与[某英]相识,毕业后与她一起开店,她因债务问题不断以各种理由向我借钱,套钱,前前后后骗了一些钱吧。(一开始我不知道她的债务问题,被骗的具体金额就不透露了,说起来有点丢人,一个小康家庭一年的收入就这么没了)
直到某天,[某英]突然消失,后来派出所来店告知[某英]因涉嫌融资和诈骗已被拘留,再到后来开庭旁听对质,才终于知道我人生的第一个合伙人竟然是个非法融资诈骗涉案金额高达几亿元的犯罪分子,[某英]名下无任何财产,被她骗的人不计其数,而且基本上都是非常信任她的人。原来她的履历和言行都是包装出来的香甜毒 药。我也终于知道自己被骗的钱,几乎不可能追回来了。
说来惭愧,因为缺乏经验和太相信人,第一次创业,被骗得很彻底,其中的心路历程就不详细说了。哎,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总结来说,知道被骗前觉得前途一片光明;知道被骗时心情是五味杂陈,情绪是翻江倒海;知道被骗后生活落得个穷苦潦倒,一地鸡毛。
坏事很坏,却也怪诞。我是万万没想到,电影情节里的事竟然真的发生在我身上,却也让我相信电影里[根据真实故事改编]的真实性了!
于是可以呜呼一声:创业难,创业小白更难。
(二)两个人
至于好事,第一件好事来得有点奇妙。
某天在文峰公园溜猫,遇到一位热爱摄影的老大哥,第一次见面我们聊得非常愉快。次日,老大哥就带我去阜阳市规划馆参观阜阳未来的城市规划布局。那是我第一次了解阜阳的城南新区,也是第一次认真的看到阜阳的发展计划——经济规划,交通运输规划,文化事业规划等,为我第二次在阜阳创业打下了心理基础。
为什么说是好事呢,因为这件事让我直观认识到了阜阳的发展前景,坚定了我留在阜阳奋斗的决心。
第二件好事就美妙许多,虽然第一次创业遇到太多波折,但是我也遇到了自己的另一半,她总是在我悲伤,无助和情绪不定的时候默默陪着我,传递给我不停奋斗下去的力量。伊人如此,夫复何求!
第一创业过程中也遇到太多帮助过我的人:瑞姐,天心,张哥,春雨等等,在这里对曾经帮助过我的人表示真挚的谢意。
第一次创业以失败而告终。其中大多悲情和辛酸过程我大都省略了,不然这篇文章可能会被写成短篇小说。有一些个人经验写在此处,希望能给想创业但从未创业过的朋友带来些借鉴意义:如果是第一次合伙创业,一定要选好合作伙伴,确定股权分配,做好风险把控,做足市场调查,最关键的是,不盲目信任他人,做决定三思而后行
(第一次开的店和我的猫)

【第二次创业 正在进行中】
(一)山重水复疑无路
第一次创业失败之后,损失了不少钱,让我们本来过的还可以的家庭不得不节衣缩食,为此我感到特别对不住家里人。
被骗之后,悲惨、悲伤、悲情是必须的,为此我连续两周颓废在家。但是,我可能天生就有一股不服输的劲头,那两周我脑海里一直有个念头:我是因为被骗才创业失败,如果不被骗,我可以把[某店]经营地很好,而且经营理念和模式在阜阳绝对是超前的!(因为在南方某城市待了5点年,有过外企工作经验,刚回阜阳时有着澎湃的创业激情和澎湃的自负感)
颓废要有,希望也要有,第一次创业失败不仅没有让我消沉下去,反而激起了我要继续创业的斗志。我把经营了半年的店铺数据和经营理念做成计划书,开始向已经积累的粉丝顾客去投放。因为当时了解到,阜阳的[某某滋味]就是众筹起家,名气也还不错。还有一家叫[某某里]的店铺是从马虎点开始做起来的。所以,那时候我有一个想法:众筹开店!
那段时间,我每天做的事情就是,约谈感兴趣合伙的人,出示计划书,修改计划书,再去约谈感兴趣合伙的人,再修改计划书。但是后来我终于明白——阜阳这个城市太小,那些说感兴趣合伙的人只是感兴趣而已,投资的最终目的是为了盈利,财富值越少的人越看重投资回报,自己认为好的模式,别人不一定看好,众筹开店难于上青天。阜阳市不大,但是不断寻找合伙人约谈的过程整整持续了2个月,再经历过数次有了希望又失望后,众筹开店的想法,就此放弃。
(二)柳暗花明又一村
天知道我当时是怎么熬过来的,天,确实知道。
就在我即将快要放弃,走投无路的时候,我生命中的贵人出现了。得益于[他]的帮助,重新创业的计划开始落地实行。
2019年6月份,我对阜阳还不是很熟悉,但是为了寻找合适的开店位置,我跑遍了阜阳的大街小巷,而这一找就是一个月。确定选址后,又开始寻思室内怎么设计才可以总有最大顾客容纳量自己最高的空间使用率。那时候夏天已经到来,设计师在作图的同时,我白天开始跑建材市场,晚上就坐在店里记录当日总结和计划次日需要做的事情。选材也确定后,开始跟着工人一起搞装修,这一搞就是3个月。
第二次创业,我经历了人生中太多的第一次。第一次选址,第一次接触室内设计师,第一次跟装修工人一起干活,第一次知道怎么跑水电,第一次购买建材为了节约成本跑遍了瑶海市场和临沂商场建材市场,第一次在工地过夜,第一次像个大妈一样跟卖家讨价还价……现在回忆起来,确实辛苦,但确实很快乐!
看着店铺一天天装修完毕,那种对于创业即将开始的狂热感以及前所未有的激情感在刺激着我的每一个细胞。我也得到了前所未有的社会经验的成长。
2019年12月份,第二次创业的店铺开始试营业,直至2021年3月,已经营业一年多,虽然目前并不是很多人知道这家店,但是我相信它会逐渐被大家所熟知!
篇幅有限,我大概讲自己的创业经历写在此处,两年多的时间,发生了太多事情,一下子说完未免太过于啰嗦,反正时间那么长,以后慢慢跟大家分享。
第二次创业正在进行中,相较于第一次创业,这次获得的收获更多。
首先,创业真的是一件很辛苦的事情,从选址到装修来说,每一件事情都要亲力亲为为什么?因为交给别人,自己不放心;因为要节约成本。
其次,每一步都要想在前面,谋定而后动一旦确定,开足火力全力前进,市场不等人,落后肯定要挨打。
接着,创业者一定是孤独的,前行的道路一定是曲折的,个人思想一定是坚定的。因为扛得住就可以进步(和挣钱),扛不住就会死亡(和破产)。2020年的疫情让多少企业倒闭,让多少实体经营者经营惨淡,欲哭无泪。
有幸的事,因为行业原因,我每天可以接触到大量的人,在第二次创业期间认识了不少同在创业的朋友,尤其是今年,深知经营者的艰难。写在此处,也是想认识更多的朋友,可以在创业的方面去交流交流,毕竟活到老学到老嘛,每个人都不是全能的。
(第二次开的店和装修期间)

我们经常说阜阳很小,开车半小时就能逛完整个市区,但是未来阜阳有多大谁知道呢?但是,阜阳的未来,不就是在阜阳的我们去经营的么?不去高谈阔论未来会怎样,只去脚踏实地去做好自己,每一个人的未来都不会差的,尤其是创业者。
写在最后,致敬每一个想创业,正在创业和已经创业成功的人,也期待与各位在未来的某天相遇,共同交流。
这里留下个人微信,感兴趣的朋友,我们江湖见!

热门评论
  • 1234 LV7 县丞
    35楼
    阜阳一“三面人生”女子非法吸收存款8.5亿多元
    阜阳一70后女子代晓芹(化名),有着“三面人生”。
    她在亲戚朋友眼里一直是个优秀的女孩子,学习勤奋,考上名牌大学,还拿到硕士学位,可谓是“一路开挂”。
    她有着过硬的法律业务知识,在一家公司担任法律顾问,处理一些相关法律问题,可谓是女强人。
    她还有着贪婪的一面,运用自己的法律知识向合作伙伴非法吸收存款8.5亿多元,还运用自己的高智商伪装,诈骗250多万元,最终锒铛入狱,可谓是自食恶果。
    钻空子:通过他人吸收存款8.5亿余元,归还7.6亿余元
    硕士毕业后,代晓芹就走上了工作岗位。2013年8月,她在亲戚王某(另案处理)开设的阜阳某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担任专业法律顾问。
    工作不久后,代晓芹的思想发生了变化,她发现靠辛勤劳动收获的果实太有限了,要想过上人上人的生活,就必须找到“窍门”。
    代晓芹有着专业的法律知识,却钻起了法律和监管的漏洞,使用该公司员工、员工亲属开立的多个个人账户用于临时存放其对外借入的大量资金,并通过公司内有关人员操控多个个人账户用于对外划转资金。
    同时,她接触到了同行业的徐某(另案处理),两家公司均从事借入资金、对外放贷业务。代晓芹向徐某谎称自己因工程项目、招投标等资金需求大,个人愿意支付较高的借款利息。双方达成协议后,徐某频繁借入资金并使用多个个人账户直接向代晓芹管理的账户、或者通过中间人管理的账户,间接向代晓芹管理的账户长时间提供大量资金。
    代晓芹明知徐某存在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仍持续不断安排徐某向她提供资金,双方合作至2016年5月。
    案发以后,经阜阳某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代晓芹累计向徐某吸收资金8.5亿余元,累计归还资金7.6亿余元,未归还资金0.88亿元。
    善伪装:将自己包装成“能人”,诈骗256万余元
    警方在调查代晓芹非法吸收资金的案子时,她所犯下的诈骗案也被一起起揭露出来。
    2016年4月,代晓芹谎称可以通过开具银行承兑汇票从银行套取高额资金,受害人徐某即转款80万元给代晓芹指定的银行账户。代晓芹收到该80万元后用于个人开支。
    2017年6月,代晓芹得知朋友张某因儿子结婚有购房意向,谎称可以帮助他从阜阳某楼盘低价购房,骗取张某购房款共计17万元。受害人杜某也是轻信代晓芹可以拿到低价房,被骗走了23万元。
    代晓芹对外将自己包装成“能人”,啥事只要她出面,没有办不了的事。为了骗到钱,代晓芹处处夸下海口。2018年5月至9月,代晓芹向一名被害人谎称可以帮忙买到上海市的房子,又承诺可以办理上海户口,陆续骗得钱款69.5万元……
    诸如此类的诈骗,对代晓芹来说手到擒来,她的“光环”迷惑了身边人的眼睛,利用他人的信任,屡屡得逞。截至案发时,她利用诈骗违法所得256.7万元。
    终获刑:数罪并罚,获刑18年并处罚金60万元
    2020年12月,颍泉法院开庭一审审理此案。法院认为,被告人代晓芹向徐某提出资金需求,在明知徐某以向社会公众非法吸入资金供其使用的情况下,仍放任徐某“借入”大量资金供其使用,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代晓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256.7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对其数罪并罚。
    依据刑法相关规定,法院判决代晓芹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3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60万元。同时,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返还集资参与人;在诈骗罪中的违法所得256.7万元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
    一审后,代晓芹不服,提出上诉。近日,市中院二审开庭审理了此案,认为一审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手记
    作为一名硕士毕业的高材生,又是专业过硬的法律工作者,还是职场的“女强人”,凭借她的能力,可以拥有美好的人生。但本案的被告人却因为人性的贪婪,犯下了双重罪,断送了前程,还将在监狱里度过18年。
    学法懂法更要守法,但如果运用法律钻空子犯法,最终免不了受到法律的制裁。
    颍州晚报记者 楚楠楠    实习生 吴慧
    2021-9-2   来自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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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价是折磨 LV6 路人
    36楼
    曹海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文书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21-05-03
    案号: (2021)皖12刑终274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案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裁判日期:2021-04-13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 2021)皖12刑终274号原公诉机关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曹海英,曾用名王琳琳,女,汉族,1976年5月4日出生于安徽省阜阳市,硕士文化,户籍地阜阳市颍州区,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因涉嫌犯诈骗罪,2019年1月30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刑事拘留,经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3月8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辩护人俞艺,浙江律匠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陆春阳,安徽春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审理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曹海英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一案,于2020年12月11日作出(2020)皖1204刑初50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曹海英不服,提出上诉。本案受理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一、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阜阳某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8月,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被告人曹海英的侄子。2013年8月后不久,徐某与他人共同在阜阳城区经营另一家某店且从事借入资金、对外放贷行为。在阜阳某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经营过程中,被告人曹海英曾担任过该公司“法律顾问”,使用该公司员工、员工亲属开立的多个个人账户用于临时存放其对外借入的大量资金,并通过该公司内有关人员操控多个个人账户用于对外划转资金。2013年9月,被告人曹海英向吴某告知资金需求及希望向徐某借款的意愿,之后吴某向徐某称曹海英因工程项目、招投标等资金需求大并且曹海英愿意支付较高的借款利息。徐某同意后频繁借入资金并使用多个个人账户直接向曹海英管理的账户、或者通过吴某管理的账户间接向曹海英管理的账户长时间提供大量资金。被告人曹海英明知徐某存在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仍持续不断安排徐某向其提供资金至2016年5月。经阜阳某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曹海英累计向徐某吸收的资金8.54765亿元,累计归还资金7.6658127亿元,未归还资金0.8818373亿元。
    二、关于诈骗罪的事实
    1、2016年4月,被告人曹海英通过吴某向被害人徐某谎称其可以通过开具银行承兑汇票从银行套取高额资金,徐某遂安排会计田春红转账80万元给曹海英指定的银行账户。曹海英收到该80万元后用于个人开支。
    2、2017年6月,被告人曹海英得知被害人张某1因儿子结婚有购房意向,谎称可以帮助张某1从阜阳市祥源文旅城低价购房,骗取张某1支付的购房款共计17万元。后因一直未能签订房屋**合同,经张某1多次催要后,被告人曹海英退还张某1现金0.5万元。
    3、2016年至2017年,被告人曹海英向被害人杜某谎称可以帮其低价购买阜阳市浙商大厦附近天马古玩城的房子,骗取杜某购房款共计23万元。
    4、2018年5月至9月,被告人曹海英向被害人张某⒉谎称可以帮忙买到上海市的房子,陆续收取张某2支付的购房款57.5万元;谎称可以帮张某2办理上海户口,陆续收取张某212万元。以上共计骗取张某⒉钱款69.5万元。
    5、2016年10月至2018年10月,被告人曹海英向被害人武某1谎称可以帮武某1低价购买阜阳市颍河水岸的房子、车位,陆续骗取武某1支付的购房款。武某1的朋友陆某低价购买阜阳市颍河水岸的房子为由,骗取被害人武某1转交的购房款9万元。被告人曹海英从被害人武某1处共计骗取48.4万元。
    6、2018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曹海英向武某2提出合开店,以店在阜阳市天筑豪生大酒店做圣诞节场地布置需要采购物品资金为由骗取武某28万元。之后,被告人曹海英又以能够帮助武某2低价购买法院的拍卖车辆为由骗取武某25.5万元。被告人曹海英合计骗取武某213.5万元。
    7、2018年2月,被告人曹海英向被害人陈某谎称可以介绍太和的卷闸门工程,需陈某先行垫资,骗取陈某转账5万元。2018年4月,被告人曹海英建议陈某将太和的项目转包出去,骗取陈某通过微信转来的转包费0.8万元。
    以上共计骗取陈某钱款5.8万元。原判以受案登记表、控告状、立案决定书、借条、转账凭证、银行交易记录、记账本等书证、徐某、吴某、王某、王某1、陶某、王某2、耿某、张某、孙某等证人证言、被害人徐某、杜某、武某1、武某2、等人陈述、被告人曹海英供述、电子勘验数据、辨认笔录、审计报告等证据认定上述事实。
    原判认为,被告人曹海英通过他人事先向徐某提出资金需求,在明知徐某以向社会公众非法吸入资金供其使用的情况下,仍放任徐某“借入”大量资金供其使用,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256.7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曹海英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曹海英在案发前已经归还绝大部分本金。根据被告人曹海英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人曹海英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六十万元。二、被告人曹海英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返还集资参与人;在诈骗罪中的违法所得256.7万元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
    曹海英上诉认为,她不认识徐某,和徐某没有关系,不可能知道徐某的款项怎么来的。她和徐某之间没有任何转款,也没有提供过任何账户,公诉机关指控她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能成立。关于诈骗罪,她是向几个被害人借款,陆续还了一部分,借款发生在买房子之前,指控的诈骗罪也不能成立。辩护人提出,曹海英不认识徐某,本案不存在曹海英向徐某借款的事实,不存在曹海英收到所谓借款的事实,更不存在曹海英明知徐某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而放任的事实。原判认定曹海英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原判没有证据和理由认定曹海英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将曹海英的借款行为或当事人之间的经济活动认定为诈骗,不符合事实和法律的规定,依法不能成立。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二审期间,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没有提供足以影响本案事实认定的新证据,本院对原判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予以确认。
    对于上诉人曹海英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意见,经查,原判从曹海英与吴某的紧密联系、曹海英与徐某实际从事的经营业务性质和相互关联、曹海英控制使用不同账户同徐某使用的多个账户之间长期的大量资金流转等客观事实,深入分析论证了曹海英从徐某处获取大量资金的客观事实,曹海英存在明知徐某资金来源于社会公众的借款而予以放任的主观故意。原判的分析论证有在卷证人证言、银行转账记录、账本、电子数据等证据充分印证,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分析论证全面深刻,符合逻辑和客观事实,本院不再重复评判。曹海英在资金明显困难、缺乏能力偿还他人借款的情况下,虚构为他人买房、合作经营、介绍工程等事实,骗取杜某、武某2、陈某、张某2、武某1等人的财物,原审判决从曹海英取得他人财物时的客观情况、行为表现、事后反映等多方面综合判断曹海英主观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该认定符合主观意思见之于客观行为的规律,该认定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上诉人曹海英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上诉人曹海英明知徐某以向社会公众非法吸入资金供其使用的情况下,仍放任徐某“借入”大量资金供其使用,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来斌审判员王刚审判员李梅二O二一年四月十三日法官助理宋红锐书记员王鹏浩
    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2021-9-2   来自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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