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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飞来被执行一案为何再陷“执行的‘局’与‘困’”?

我曾发布系列文章《执行的“局”与“困”》,详细记录了我与北京市二中院执行局法官张毅在(2024)京02执3346号案件中的履职争议,相关过程可公开检索,引发社会关注。

 

 

在我持续依法维权下,2026年7月28日,北京市二中院正式书面告知我,已将被执行人石飞来、北京聚洲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线索,移送北京市丰台区经侦大队审查。

 

北京市二中院将石飞来拒职罪移交给丰台区公安分局的通知

 

本以为案件将进入正常刑事追责、民事并行执行的正轨,却不曾想再度陷入人为停滞的困局,背后种种反常行径,令人质疑。

本案事实清晰、证据闭环完整,不存在任何争议空间。2021年,我受石飞来及其经营的北京聚洲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虚假宣传误导,购置北京市大兴区鼎利路10号院5号楼房屋30年居住权。后房屋因石飞来方违规改造被查封,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我权益受损。经我申请仲裁,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24年9月9日作出(2024)京仲案字第02744号终局裁决,判令聚洲公司向我退还租金、押金、律师费、仲裁费等共计475299.91元,裁决当日正式生效。因被执行人拒不主动履行义务,我于2024年10月3日向北京市二中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执行期间,承办法官张毅已依法查实全部拒执核心事实证据:石飞来与聚洲公司在明知背负生效裁判履行义务的前提下,刻意规避执行,将公司巨额经营流水、应收款项全部转移至刘宁宁、刘硕等案外人个人账户,累计金额近百万元。涉案账户信息明确、流水轨迹清晰,均为张毅法官亲自调查取证固定。因拒不申报财产、恶意转移资产规避执行,二中院已于2025年3月19日作出罚款决定,对聚洲公司罚款十万元、对石飞来罚款五万元。

 

北京市二中院对石飞来及其公司的处罚决定书

 

即便遭受司法处罚,被执行人仍拒不退回转移款项,且至今正常经营酒店相关业务,具备充足履行能力。房屋早在四年前就退了出去了,但我至今未收到一分执行款项。

依据2025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两高一部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二中院移送拒执罪材料后,公安机关一般应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案情重大复杂的可延长至30日。换言之,丰台区经侦大队最迟需在接收材料30日内给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明确结论。

然而期限届满后,我从负责本案的警官处了解到:警方早已开会研判本案,他们再三明确已向北京市二中院执行局发出补充材料通知,但两个多月以来,二中院及承办法官张毅始终未予回复、未补交任何材料,直接导致刑事审查工作全面停滞。

我与代理律师多次致电联系具办法官,始终无人接听,沟通渠道一度中断。

 

我和律师多次联系张毅法官询问公安局补资料一事,均无人接听

 

最终联系到执行局法官张毅,张毅却说不知道公安局要求补充材料一事。

怪哉!作为同属于司法系统的两个机构,丰台区公安分局说已经通知北京市二中院执行局补充材料,而执行局张毅则说不知道此事。在当今信息渠道极为畅通的情况下,更何况两个司法机关之间的官方信息交流,绝不存在信息延迟和壁垒,那么出现这种情况必定有一方在撒谎?

在法律明确规定的前提下,撒谎必然有其目的,也就是说,谎言的背后必定有违法的动机。

那么,在目标明确是阻碍本案执行以及庇护石飞来免受刑事之责的情况下,谁在撒谎?

人,会撒谎,但是,事实和时间不会!

纵观全过程,张毅法官的履职行为极度反常、违背常理,多处存在刻意偏袒、消极渎职的事实。从本案到北京市二中院执行法官张毅负责本案件侦办逻辑来看,本案全部证据均由张毅亲手调取、固定,仲裁裁决书、执行申请、财产转移流水、罚款决定书等材料完整闭环、事实确凿,完全符合拒执罪入罪标准,根本不存在材料缺失、事实不清的问题。

更令人费解的是,张毅不仅消极拖延、拒不补送材料,还刻意曲解法律、颠倒履职权责,人为制造执行障碍。作为专业执行法官,其明知拒执罪是行为犯,只要被执行人实施恶意转移资产、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罪名即成立。但他却违规要求我个人委托审计机构核查被执行人账目,将本应由法院依职权核查、追责的法定义务,强行转嫁为我的举证责任,刻意将我拖入毫无意义的账目纠纷中,以此拖延、搁置执行工作。

据张毅本人给我的信中自述,其曾在单位内部会议上说:“尽管不少法官认为应该移交公安,但我依然坚持以前的观点。”本案最终能够移送公安,并非其依法履职的结果,而是我持续投诉倒逼而来。

 

张毅在给我第三封回信上明确了他的态度

 

种种反常行为绝非简单的履职疏漏,背后疑点重重。张毅手握完整证据链,却先是否定拒执事实、偏袒被执行人,后又拒不配合公安补证、刻意卡死案件进度,全程为石飞来规避法律责任提供缓冲空间。其反常操作唯一合理的逻辑解释,便是存在利益捆绑与刻意庇护。相较于强制执行、追究拒执罪可能牵扯出的深层问题,消极渎职、拖延案件的追责风险更低,这或许是其罔顾事实、背离法理、持续偏袒被执行人的核心动机。

另外,必须明确核心法律常识是:民事执行与刑事追责是两套独立并行的法定程序。法院将拒执线索移送公安,仅代表启动刑事追责流程,绝不意味着民事执行程序终结。张毅刻意混淆程序边界,以移送刑事为由消极停滞民事执行。拒不落实此前作出的罚款决定,拒不持续查控被执行人财产,完全违背司法履职准则。

时至今日,本案仍卡在信息畅通时代下的“信息壁垒”问题上,这种明显违背常识,违背法律与职业道德的行为,到底是丰台区公安分局所为,还是北京市二中院执行局张毅法官所为?

其实,正如索尔仁尼琴所说:我们知道他们在撒谎,他们知道他们在撒谎,他们知道我们知道他们在撒谎,我们也知道他们知道我们知道他们在撒谎,但是他们依然在撒谎。

最后,我再次明确:我绝不会向违法者妥协,更不会向渎职退让,将持续通过合法途径申诉维权,督促相关部门严查本案履职乱象,补齐案件材料、推进刑事立案与民事执行同步落地,坚决追回合法债权,追究相关人员违法违规责任,直至本案得到公正处置。

依据上述材料,您认为谁在撒谎?欢迎大家在评论区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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